为了自己的尊严,来自武汉的工程师王俊因为在体检中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于是,王俊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此案7月6日下午在法院开庭审理。
收到录用短信仍被拒绝
王俊起诉称,2009年11月2日看到江西九江一单位《招聘管理人员公告》,他按照公告内容要求邮寄了相关应聘资料,应聘“工程技术类管理人员”一职。在通过了条件审查、笔试、面试之后,今年1月21日,对方发来了“录用通知”手机短信,并要求其于1月22日下午3时参加在公司大楼会议中心举办的录用人员座谈会。在该座谈会上,对方也宣布拟录用他到公司工作,3月1日正式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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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王俊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体检。体检过程中,对方要求他签名同意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乙肝六项)。最后,查出王俊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并以此为由拒绝录用。
原告提出索赔5万元
王俊认为,《就业促进法》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他只是乙肝携带者,并不是乙肝病人。被告拒绝录用不仅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了就业信心,故要求法院确认对方行为违法,并且赔偿5万元。此案7月6日下午在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称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录用王俊的主要原因是王俊没有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鉴定和“无犯罪记录”等证明。
此外,王俊应聘的是“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职位,按要求应提交相关的体检合格证。但体检后,王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符合招聘要求,因此未能被录用的责任在其本人,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只是依法办事。
乙肝新政并未阻止违规体检
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尽管如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中遭遇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疑问请点击在线咨询




